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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汪成仁、陈龙顺与陈龙顺、徐佳娥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成仁,陈龙顺,徐佳娥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650号原告汪成仁,男,生于1958年9月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告陈龙顺,男,生于1951年12月1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告徐佳娥,女,生于1963年12月2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汪成仁诉被告陈龙顺、徐佳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成仁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成仁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成仁撤回与被告陈龙顺、徐佳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汪成仁负担。审判员  陈永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