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执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开俊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开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654号罪犯王开俊,男,1975年9月9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汉族,小学文化,1995年7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997年4月21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2008)榕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继续追缴该犯及其同案犯的违法所得。其刑期自2007年10月23日起至2021年10月22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王开俊于2008年11月18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2011)莆刑执字第147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其刑期自2007年10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止。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10号刑事裁定,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多次违规,悔改表现差,对该犯作出不予减刑裁定。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开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基本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期内违规7次。累计被扣考核分9.5分;2011年9月至2015年1月累计达标分29.8分;2011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2013年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查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开俊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服刑改造表现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开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其刑期自2007年10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美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