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革诉被告雷艳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革,雷艳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1273号原告李建革,男,汉族,1963年6月9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市政公司家属院,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6306090317。被告雷艳梅,女,汉族,1983年9月20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世纪华宝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革诉被告雷艳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建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李建革承担41.5元。代理审判员 赵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尚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