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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湖北省物资综合服务公司与罗引娣、陈小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物资综合服务公司,罗引娣,陈小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483号原告:湖北省物资综合服务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4号。法定代表人:严天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立新、王俊,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引娣。被告:陈小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物资综合服务公司与被告罗引娣、陈小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物资综合服务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省物资综合服务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湖北省物资综合服务公司负担50元,被告陈小芳承担50元。审判员 阳 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西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