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湖北省物资综合服务公司与罗引娣、陈小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物资综合服务公司,罗引娣,陈小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483号原告:湖北省物资综合服务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4号。法定代表人:严天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立新、王俊,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引娣。被告:陈小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物资综合服务公司与被告罗引娣、陈小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物资综合服务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省物资综合服务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湖北省物资综合服务公司负担50元,被告陈小芳承担50元。审判员 阳 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西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