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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49号原告潘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原告潘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以要求庭外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其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潘某有权行使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莫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又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