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徐亚蕊盗窃罪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289号原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2013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琼山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徐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徐某某犯盗窃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徐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某某撤回上诉。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5)琼山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亚敏审判员 温智勇审判员 蒋小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不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