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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抗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周锁英与王会亮、卢向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锁英,王会亮,卢向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抗字第25号抗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锁英,女,汉族,无业,住新疆昌吉市。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会亮,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昌吉市。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卢向麟,男,汉族,无业,住昌吉市。申诉人周锁英与被申诉人王会亮、卢向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昌中民一终字第00742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锁英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1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新检民(行)监(2014)65000000188号民事抗诉书,以“终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飚代理审判员 张 斌代理审判员 祁万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洪 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