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一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展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展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537号原告展某,男,1985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白某,女,1986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展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世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