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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小超诉舒桂花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舒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298号原告李某某,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舒某某,女,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舒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在外打工期间相识,于2005年7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双方了解甚少,草率结合,婚后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2011年3月份双方再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现其与被告已分居三年之久。为此请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舒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舒某某打工时相识,于2005年7月1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于2008年3月15日生女儿李某甲,现跟随原告李某某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舒某某于2011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证人证言、李屯乡普照寺村委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应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共建和谐家庭。但被告自2013年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原被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互不尽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李某甲在原被告分居期间,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且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尽抚养义务,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故应维持现抚养状况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舒某某离婚。二、婚生女李某甲由原告李某某抚养。本案诉讼费用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志宏审 判 员  刘艾薇人民陪审员  付学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邵 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