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4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磊与曹凤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曹凤新,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491-3号申请执行人:王磊,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曹凤新,无业。被执行人:蒋敏,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王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凤新、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曹凤新、蒋敏欠原告王磊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30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于2015年3月16日前偿还本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于2015年4月20日前偿还本金400000元及相应利息,如被告曹凤新、蒋敏不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原告王磊有权对全部债权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蒋敏、曹凤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