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执字第5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与合肥凯泉电机电泵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合肥凯泉电机电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582-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培军,任董事长。地址:长垣县长恼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证:××被执行人合肥凯泉电机电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爱忠,任经理。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天水路61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3)长民初字第1215-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3月16日冻结了合肥凯泉电机电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案件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合肥凯泉电机电泵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的冻结。审判员  蔡士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志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