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湖川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湖川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025号罪犯王湖川,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云阳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2009)中中法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湖川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连带民事赔偿402502.13元,其中该犯民事赔偿61127.82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3月11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37号刑事附带判决,对其维持刑事判决部分,共同连带民事赔偿399316.31元,其中该犯民事赔偿62683.53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王湖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7月3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王湖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湖川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7次;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获得记功;该犯提供了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县民政局出具的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湖川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鉴于该犯为严重暴力犯,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及附带民事赔偿、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湖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31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莫振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