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张涛与许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许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623号原告张涛。被告许振。本院受理原告张涛与被告许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涛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涛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