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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三终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贾东友与年卫红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东友,年卫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三终字第1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东友,男,汉族,1948年10月4日出生,住汝南县。委托代理人:孙民,男,汉族,1968年4月26日出生,住平舆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年卫红,女,汉族,1968年7月15日出生,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赵志刚,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贾东友与被上诉人年卫红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1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贾东友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年卫红的上诉及起诉,被上诉人年卫红书面同意上诉人贾东友撤回上诉及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贾东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贾东友撤回上诉。二、准许上诉人贾东友撤回起诉,撤销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1982号民事判决。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减半收取,由贾东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东风审 判 员  程海龙代理审判员  吴宏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玉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