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上海天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苏保国、杨国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保国,杨国才,上海天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17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保国。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国才。委托代理人胡泓,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列两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天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晓斌,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保国、杨国才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天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奇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2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二审出现新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24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苏保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上诉人杨国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黄文杰审判员 周 红审判员 任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