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义乌市渼淋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绍兴凤林轿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渼淋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绍兴凤林轿车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572号原告义乌市渼淋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同义路22号。法定代表人:王琳。委托代理人:朱爱民,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凤林轿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凤林西路。法定代表人:干如义。原告义乌市渼淋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凤林轿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渼淋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渼淋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渼淋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8元,由原告义乌市渼淋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鲍平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