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与罗应久、喻雍国、张贤忠、秦振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监字第2号原审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罗应久、喻雍国、张贤忠、秦振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1)隆昌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内民终字第400号民事判决,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成雅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