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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化执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康昌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化执保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继元,理事长。被执行人康昌发,男,生于1958年5月,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执行的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人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康昌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昭化民保字第6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划、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康昌发在昭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柏林信用社账户(880***************、315***************)上的存款3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玉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