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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唐德刚与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德刚,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唐德刚,男,1968年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崔正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德刚诉被告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德刚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唐德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德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36.00元,由原告唐德刚负担。审判员  李秀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