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腾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贤全诉被告杨兴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贤全,杨兴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腾初字第00218号原告:李贤全。��告:杨兴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贤全诉被告杨兴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诉讼请求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贤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维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