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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1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皋承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皋承安,马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157-1号申请执行人:皋承安。被执行人:马德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187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9900元、诉讼费700元、执行费348元,合计30948元(以本金299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5年1月2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德民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本金30948元(以本金299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5年1月2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牛春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夏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