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东民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姜广亮与丁娅娜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广亮,丁娅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民保字第23号申请人姜广亮,男,29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担保人刘岩宾,男,30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丁娅娜,女,43岁,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申请人姜广亮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丁娅娜车牌号为吉EW25**号车辆车籍,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丁娅娜车牌号为吉EW25**号车辆车籍。二、查封担保人刘岩宾车牌号为吉E987**号车辆车籍。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慧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佳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