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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章永能与江苏佩芝菌业有限公司、单年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8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章永能。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佩芝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现代农业园区工农路东首路南。法定代表人:单年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单年军。再审申请人章永能因与被申请人江苏佩芝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佩芝菌业公司)、单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连民终字第0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章永能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章永能提供了55万元与20万元的两张借条,说明了款项来源,单年军如果没有收到钱,不会既未要求收回借条又不报警。单年军借款涉及上百人几千万元的资金,大部分是现金往来,所有借款均没走公司账户,也没有挂账,章永能与单年军现金交易符合交易习惯。单年军系佩芝菌业公司法定代表人,55万元与20万元两笔借款亦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股东们支持单年军对外借款,公司管理人员都知道章永能有这么多款项在公司,该两笔借款的借条上虽无公司印章,佩芝菌业公司仍应承担还款责任。单年军在借条上签字摁手印,同意借条中关于签字人共同还款的约定,应对55万元与20万元两笔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2.2014年3月15日,单年军书写了两份证人证词,证明收到55万元与20万元两笔款项现金,且用于佩芝菌业公司生产经营,该新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佩芝菌业公司应承担偿还责任。3.2012年8月15日,佩芝菌业公司发工资差钱,单年军向章永能临时借款,章永能两次各拿出1.5万元交佩芝菌业公司会计郑海明,郑海明于2012年8月19日将盖有财务章的条据入库单交章永能,该款挂在公司账上,佩芝菌业公司应承担偿还责任。综上,章永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单年军仍系佩芝菌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拒绝到庭接受询问。2015年3月17日,章永能向本院邮寄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15年3月16日的“证人证词”,落款处的证人签名为“单年军”,并加盖了字样为“江苏佩芝菌业有限公司”的印章,在该“证人证词”中,“单年军”对涉案的三份借条及一份入库单项下的借款均予确认,并称所有款项均用于佩芝菌业公司。同时,章永能还邮寄了一份“情况说明”及一张“武进锦海国际大酒店单年军签字现场”光盘,章永能在“情况说明”中称,其与单年军于2015年3月16日到武进公证处进行公证,因公证处表示无法办理公证,双方遂到武进锦海国际大酒店大厅,单年军当场书写“证人证词”并盖章,当时进行了录像,单年军、佩芝菌业公司系本案当事人,有义务对自己出具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质证,当事人拒绝质证,不影响证据的认定。本院认为:章永能在本院审查本案过程中提交了落款处签名为“单年军”的三份“证人证词”、2015年3月16日的一份“证人证词”、章永能制作的一份“情况说明”及一张“武进锦海国际大酒店单年军签字现场”光盘,认为上述新证据证明单年军收到55万元与20万元两笔款项,且用于佩芝菌业公司生产经营,佩芝菌业公司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单年军、佩芝菌业公司均为本案当事人,其并未主动向法院陈述相关事实,因此,三份“证人证词”及一张光盘中所载内容并非单年军、佩芝菌业公司向法庭所作的自认,而是章永能提交的证据材料,在单年军、佩芝菌业公司均未到庭接受询问、主动陈述相关事实的情况下,无法认定三份“证人证词”系单年军出具、光盘中书写2015年3月16日“证人证词”的人为单年军,故章永能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章永能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案的55万元、20万元在现实中属于大额借款,章永能主张该55万元及22万元均是现金交付,但除借条外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款项的来源及筹措情况,该两笔借款借条上只有“单年军”字样的签名,并无佩芝菌业公司的印章,而单年军始终缺席庭审,佩芝菌业公司二审上诉时对该两笔借款均不认可,该两笔借款在佩芝菌业公司的财务账上亦无反映,故二审判决未认定该两笔借款为佩芝菌业公司的债务并无不当,章永能要求佩芝菌业公司偿还该两笔借款的申请再审理由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关于章永能主张的2012年8月19日的3万元借款,章永能仅提供一张入库单证明借款事实,但其与单年军并未签订借款合同,且无其他证据印证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一审判决据此驳回章永能的该项诉求,并载明章永能有其他证据证实时可另行主张,并无不当,章永能在一审判决后亦未就此上诉,故章永能认为佩芝菌业公司应偿还该3万元的申请再审理由也不能成立。综上,章永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章永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戎亚代理审判员  罗荣辉代理审判员  左其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