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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周制华与浙江婴源嘉儿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制华,浙江婴源嘉儿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555号原告:周制华。被告:浙江婴源嘉儿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崇寿镇永清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书丽,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周制华与被告浙江婴源嘉儿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0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于2014年10月28日将酷凯公司的货款直接打到原告帐上作为还款,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婴源嘉儿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浙江婴源嘉儿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丹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陆丽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