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韩秀莲与张保、杜素彬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秀莲,张保,杜素彬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525号原告韩秀莲。被告张保。被告杜素彬。原告韩秀莲与被告张保、杜素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秀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兴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瑞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