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一初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韩秀莲与张保、杜素彬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秀莲,张保,杜素彬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525号原告韩秀莲。被告张保。被告杜素彬。原告韩秀莲与被告张保、杜素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秀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兴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瑞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