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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全保与文水县金峰铁艺铸造有限公司、李志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全保,文水县金峰铁艺铸造有限公司,李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文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王全保,农民。被执行人文水县金峰铁艺铸造有限公司。地址文水县西城乡西城村法定代表人李志忠,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李志忠(又名李志中),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2012)文民一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志忠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文水县金峰铁艺铸造有限公司产房及设备(详见2004年7月1日单位房产所有权登记审核表),李志忠位于文水县西城乡西城村房产(房产证号:文房字第××号、文房字第××号),在查封期间内,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自查封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翟立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昌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