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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434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江某,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以有关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尚未准备充分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俊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