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434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江某,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以有关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尚未准备充分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俊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