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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民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铭泰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江、吕苗苗、冯继飞、冯学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铭泰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李江,吕苗苗,冯继飞,冯学茂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民初字第00174号原告榆林市铭泰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宪岗,该公司职工。被告李江。被告吕苗苗。被告冯继飞。被告冯学茂。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铭泰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江、吕苗苗、冯继飞、冯学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市铭泰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铭泰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榆林市铭泰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5元,减半收取1743元,由原告榆林市铭泰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杜庆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 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