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施瑞芝与应若翁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瑞芝,应若翁,朱丽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536号原告:施瑞芝。委托代理人:施天荣、董蓉蓉。被告:应若翁。委托代理人:王笑圭。第三人:朱丽果。原告施瑞芝与被告应若翁、第三人朱丽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5年5月26日,原告施瑞芝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施瑞芝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瑞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施瑞芝负担。审 判 员 胡琦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施舒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