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10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昌富与唐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富,唐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10655号原告陈昌富。被告唐燕。原告陈昌富诉被告唐燕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强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昌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燕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做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昌富诉称,2013年11月7日16时许,原告在其小区内遛狗途经老沪闵路XXX弄XXX号门口,原告的狗将被告的母亲抓伤,原告当即表示愿意陪同被告母亲前去医院治疗并承担相应医疗费,被告母亲随即电联被告,被告到场后即对原告进行殴打,导致原告头面部、眼部受伤。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651.7元、交通费138元、鉴定费1,000元、营养费450元、误工费3,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唐燕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7日16时许,原告在其所住小区内遛狗途经老沪闵路XXX号门口时,原告饲养犬只致被告母亲受伤,被告母亲随即电联被告,被告下楼后发现其母亲受伤,原告当即表示让被告母亲去医院就诊,并愿意承担相应医药费,被告认为原告未向其道歉,便动手对原告进行殴打,双方随即发生进一步扭打。事发后,原告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验伤诊治,诊断为左眼钝挫伤,头外伤,为此,原告支出医疗费1,037元。2013年11月8日至2013年11月13日,原告在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接受进一步检查、治疗,为此支出医疗费1,614.70元。本案审理中,经本院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被人打伤致左眼挫伤、头外伤等,伤后可予以休息30日、营养15日。为此鉴定,原告支出鉴定费1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验伤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病史材料及医疗费票据、鉴定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自身亦有过错的,可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因原告未尽到作为饲养人的犬只管理义务,导致该犬只致被告母亲受伤,这亦是引发本案纠纷的原因,事发后,原告愿意主动承担被告母亲就诊而产生的医疗费,系其对于先前疏忽责任的承担,然而被告并未基于原告的适度妥协而与其友好协商并最终解决本案纠纷,而是采取了激烈的方式,主动与原告发生肢体冲突,这是导致本案纠纷升级的主要原因。故综合考虑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判令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关于本案原告主张的具体损失认定,医疗费,有相关就诊记录及医疗费票据为证,本院确认为2,651.7元。营养费,有在案鉴定的相应意见为证,且原告主张数额合理,本院予以确认。误工费,有在案鉴定的休息期意见为证,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误工损失,故本院参照事发时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酌情认定其误工费为1,620元。交通费,根据原告就诊、处理纠纷、鉴定等情况,其主张数额合理,本院予以认定。鉴定费,有相应支出单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上述原告损失由被告按责赔偿。被告唐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昌富医疗费2,651.70元、营养费450元、误工费1,620元、交通费138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5,859.70元的70%计4,101.7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唐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霄雷审 判 员 陈 强人民陪审员 王志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龚 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