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范民金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范县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乃峰、韩爱芹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金初字第00075号原告:范县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新区中原路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谭永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昊,该行职工。被告:王乃峰。被告:韩爱芹。被告:王静烈。被告:陈玉华。被告:石鑫。被告:孙兆君。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县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乃峰、韩爱芹、王静烈、陈玉华、石鑫、孙兆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县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王乃峰、韩爱芹、王静烈、陈玉华、石鑫、孙兆君价值93万元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原告已提供吴昊和王继芳的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范县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吴昊的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豫J×××××)一辆;查封王继芳位于范县新区建设路路东金城工贸有限公司的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范房B字第××号);三、冻结被告王乃峰、韩爱芹、王静烈、陈玉华、石鑫、孙兆君的存款9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四、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树峰代理审判员  吴周子人民陪审员  杜庆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伟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