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二初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西宁亚湾商贸有限公司与西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亚湾商贸有限公司,西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二初字第00285号原告:西宁亚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门原路。法定代表人:曾志勇,经理。委托代理人:莫玉琴,青海诺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法定代表人:李大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亚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宁亚湾商贸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西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宁亚湾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既符合法律规定,亦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亚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531元减半收取7265.50元,由原告西宁亚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余款7265.50元,退还原告西宁亚湾商贸有限公司。审判长 林建平审判员 梁欣慰审判员 李小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晓瑞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