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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民辖终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马晓燕与淮安市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辖终字第000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开发区高教园区月季花园小区12幢。法定代表人周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伍跃华,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晓燕,自由职业者。上诉人淮安市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晓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后,淮安市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5)淮开民初字第448-1号民事裁定,淮安市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以本案应由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淮安市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淮安市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淮安市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东新审 判 员  孙 洁代理审判员  黄春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