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平昌县彬鹏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昌县彬鹏商贸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保字第86号申请人:平昌县彬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彬。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国。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民路113号。申请人平昌县彬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新疆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鸟鲁木齐红山路支行开户帐号上的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平昌县彬鹏商贸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鸟鲁木齐红山路支行开户帐号上的存款。冻结期间,请停止支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映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