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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乐法坪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郑显辛与陈锦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乐法坪民初字第81号原告:郑显辛。被告:陈锦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显辛诉被告邱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显辛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显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40元,原告已预交,本案撤诉减半收取1420元,应退回原告1420元。审判长  曾陈红审判员  杨香中审判员  邱强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