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三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曲永秋诉被告曲广利赠与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永秋,曲广利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三初字第00282号原告:曲永秋,男,汉族。被告:曲广利,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永秋诉被告曲广利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永秋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曲广利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曲永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永秋撤回对被告曲广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曲永秋承担。审 判 长 刘晓旭人民陪审员 崔广月人民陪审员 丁 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