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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三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曲永秋诉被告曲广利赠与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永秋,曲广利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三初字第00282号原告:曲永秋,男,汉族。被告:曲广利,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永秋诉被告曲广利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永秋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曲广利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曲永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永秋撤回对被告曲广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曲永秋承担。审 判 长  刘晓旭人民陪审员  崔广月人民陪审员  丁 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