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赵建军与傅国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军,傅国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军,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傅国安,个体工商户。赵建军与傅国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5日作出的(2010)武民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建军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0)武民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喻政胜执行员 蒋明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