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繁民一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某诉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605号原告:王某,女,汉族,住合肥市肥东县。被告:仇某,男,汉族,住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俞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