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一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某诉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605号原告:王某,女,汉族,住合肥市肥东县。被告:仇某,男,汉族,住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俞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