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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襄阳市植物保护站与武汉市大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植物保护站,武汉市大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357号原告:襄阳市植物保护站,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铁佛寺路郑家巷55号。法定代表人:黄朝炎,系该站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罗梦婕,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钟宏昆,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大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717号兆富国际大厦1709室。法定代表人:羿金安,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市植物保护站诉被告武汉市大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市植物保护站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市植物保护站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市植物保护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84元,由原告襄阳市植物保护站负担。审判长  郑萍审判员  陈红审判员  向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