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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申诉人马文元犯盗窃罪刑事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宁刑监字第4号马文元:你因盗窃罪一案,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吴刑终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不服,以“一审法院委托鉴定错误,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通过推算来认定;一二审法院审理案件中,先后委托的鉴定机构与受害人吴忠市电力局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其鉴定结论不应采信;鉴定机构依据的数据是从属于伪劣假冒产品的电表上读取的,该数据不能采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国家电力,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是盗窃电力的数量在无法查实的情况下才考虑推算,本案具备司法鉴定的条件,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并无不当。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司法鉴定中心是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你提出窃电装置是假冒伪劣产品,但无证据可以证实。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