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马某申请执行张某、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张某,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克某,男,维吾尔族。本院在执行(2015)尉执字第251号马某申请执行张某、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2015)尉民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马某对被执行人张某、克某享有30530元的债权,当被执行人张某、克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宪科审判员 徐全龙审判员 张 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庄文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