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广安支行与温凤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广安支行,温凤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5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广安支行。代表人耿顺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广、崔丽宏,该公司职员。被告温凤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广安支行与被告温凤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广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3元,减半收取72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继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