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崔玉兰与王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兰,王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713号原告:崔玉兰,女。委托代理人:王跃,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善友,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玉兰诉被告王英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玉兰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玉兰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玉兰负担。审判员 程家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