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莫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1313号原告莫某某,女,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董某某,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莫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该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150元,本院退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千鹏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