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陈华生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267号罪犯陈华生,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5日作出(2009)麻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华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华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4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陈华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华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次;2014年3月、2015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657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华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罪犯罪名在四个以上,且财产刑没有履行完毕,而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收支明细表显示考核期内其平均每月支出约600元,综合上述情况,本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九个月的建议调整为八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华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代理审判员 李衍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