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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X诉被告谢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谢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莲民初字第01521号原告李X,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谢X,女,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李X诉被告谢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孙龙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被告谢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相识。2007年7月6日,在西安市莲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12月11日,生育儿子李XX。2013年6月9日,生育女儿李XX。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己达到无法调和的地步。现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己无和好可能,故依法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二人归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07年1月,双方办理订婚仪式。2007年5月19日,双方办理结婚仪式。2007年7月6日,原、被告在西安市莲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12月11日,生育婚生子李XX,现就读于高新二小一年级。2013年6月9日,生育婚生女李XX。子女二人从出生到现在一直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抚养。婚后八年来夫妻双方感情尚好。近年,双方偶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故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八年的共同生活期间亦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现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系双方缺乏沟通所致,并非不能调和,故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夫妻二人应增强沟通、互谅互让,解决好家庭和感情问题。故原告所诉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X要求与被告谢X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龙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雷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