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邢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096号原告邢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