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初字第3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徐正兴与龙口市百路家具有限公司、青岛晶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正兴,龙口市百路家具有限公司,青岛晶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那鲁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岛福朋酒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225号原告:徐正兴。被告:龙口市百路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黄城南路西二环南首。法定代表人:郑立新,董事长。被告:青岛晶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福州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发显,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文成,系青岛晶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陆志龙,系青岛晶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青岛那鲁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岛福朋酒店。住所地:黄岛区滨海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彭永波,经理。委托代理人:石磊,系青岛那鲁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岛福朋酒店法律顾问。原告徐正兴与被告龙口市百路家具有限公司、青岛晶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那鲁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岛福朋酒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正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9元,减半收取67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