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高权与王森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权,王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保字第20号申请人高权。被申请人王森。申请人高权与被申请人王森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高权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森驾驶的冀×××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森驾驶的冀×××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允许使用,不得转移、变卖、毁损、隐匿、抵押、质押等,否则负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佟秀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