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丹与被告邹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丹,邹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280号原告刘丹,男,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盛硕环,中方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资格证号为43132009009。被告邹智,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刘丹与被告邹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丹以与被告邹智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丹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费1575元,合计3800元,由原告刘丹负担。审 判 长 申 敏人民陪审员 刘华成人民陪审员 周嘉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唐晟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